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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員工自費團保簡述 | |
| 本府員工自費團體保險案的誕生,是源於人事室92年10月26日簽核,請人事室研究本府同仁投保團體平安險之可行性,以保障員工之福利,相關之行政作業由本室負責。員工暨人事室蒐集相關保險資訊,幾經研議,終於研訂出一份符合各種需求的套裝團保,包含定期壽險(含重大疾病險先行給付、住院醫療險、防癌健康險)、意外險(含傷害醫療險及傷害住院日額給付險)、旅遊平安險等;並於次年4月順利完成作業程序,依據93年4月30日府人力字第0930042341號文辦理「員工自費團體保險」。於該年5月1日簽約並生效,由「新光人壽」承辦本項團體保險業務。 | |
| 這份套裝團保,由於保障範圍面面俱到,且保費低廉,相當於市場價格的三分之一。更重要的是,本府暨所屬各機關、學校(本縣鄉、鎮、市公所人員均可比照辦理)除正式編制內人員、約僱人員、臨時人員、暨志工均可投保。員工本人外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皆可參加,不但造福本府員工及眷屬,各機關員工莫不引頸企盼能享有這一份員工團體保險的福利及保障。 | |
| 然而新光人壽自93年5月1日起承保本府「員工團體保險」業務,迄今4年來己累計投保人數約8,800人,累計保費收入5,100,000元。(※以台北市政府為例,以91、92年度而言,兩年累計保費收入3.31億元,卻理賠5.42億元,加上業務費用,實際損失率為181.3%,令該公司不堪負荷。因此,於93年團體保險重新辦理招標時,新光人壽提出保險費率調漲為原保費的180%,雖然仍由新光人壽以較他家保險公司優惠的保險內容、服務及價格取得議約權。當然,這個保費包含了對原保戶所有權益的概括承受,包括已罹病就醫治療者的未來理賠。經其承辦單位幾經折衝、議價,仍無法促使新光降價。) | |
| 有鑒於此仍須積極提高全體投保率,進而降低實際損失率,期於續約時不致調高費率。相較之下,新光人壽的保費仍然是業界較低的。凡是購買過保險的員工都知道,年齡愈大保費愈高,負擔愈重。因此為維護及保障所有員工的投保權益,縣府的員工團體保險,仍有必要積極推廣! | |
| 俗語說:「求人不如求己」,如果我們享有團保的優惠,結合眾人的力量,彼此互助,即可讓全家無後顧之憂,不但減輕經濟上的壓力,更享有安定的幸福感,對杯水車薪的公務同仁而言,著實俾益良多。 | |
| 雨果曾云:「未來的幸福,建築在今日的抉擇。」,縣府照顧員工及眷屬的心不變,未來必將持續以維護同仁的權益繼續努力,各位聰明的縣府同仁,你們做好加入縣府團保的準備了嗎?在此,希望大家持續給予支持,並歡迎各位及眷屬的參與! | |